
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零稅率免附證明文件之條件。
日期 2008/6/3 9:46:00 | 新聞分類: 法令新訊
| 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零稅率免附證明文件之條件。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 關係法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七 條 四 款(類)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5.22台財稅字第09704048640號 摘要: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零稅率免附證明文件之條件。 主旨:自97年6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為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惟應於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外銷方式」欄填代號「4」及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填報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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