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充核釋財政部69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9371號函之適用疑義。
日期 2008/6/3 9:44:00 | 新聞分類: 法令新訊
| 補充核釋財政部69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9371號函之適用疑義。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十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5.15台財稅字第09704523800號 摘要:補充核釋財政部69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9371號函之適用疑義。 主旨: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儲存其國外產製之貨物,如該貨物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以分散交付為目的之拆分處理,無重行改裝行為,且未改變原貨物性質、形狀、功能、顏色等,其將儲存於物流中心之貨物,售予我國境外其他地區,參照本部69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9371號函規定,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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