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准證券金融事業得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持有外幣
日期 2014/9/10 15:34:00 | 新聞分類: 法令新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金管證投字第1030032165號 一、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核准證券金融事業得於我國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持有外幣,其持有外幣之總額度以公司資本淨值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應注意不得有影響新臺幣匯率穩定之行為。 二、前述淨值之計算應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載淨值為準;惟證券金融事業如年度中有現金增資或發放現金股利時,應對淨值予以調整,調整之基準日分別為變更登記核准日及股東會決議日。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四一七四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曾銘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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