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日期 2010/10/5 10:38:00 | 新聞分類: 法令新訊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46878號 一、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二、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自修正發布日起生效即應適用其相關規定,其適用原則如下: (一)發布前已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嗣後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適用修正前規定。 (二)虧損公司已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但尚未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如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且認購價格符合成數,則嗣後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適用修正前規定。如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且認購價格未符合成數,嗣後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則適用修正後規定。 (三)獲利公司已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私募,但尚未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者,應依修正後私募應注意事項辦理,嗣後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櫃)同意函之核發標準亦適用修正後規定。 主任委員 陳裕璋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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