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運輸業者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所立收據應貼花
日期 2010/4/7 9:27:00 | 新聞分類: 法令新訊
| 大眾運輸業者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所立收據應貼花 財政部令 法律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2010.03.17台財稅字第09904508430號 摘要:大眾運輸業者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所立收據應貼花 主旨: 一、自98年6月12日起,大眾運輸事業領受政府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及油價價差之收入,依本部98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6320號令釋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所書立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二、廢止本部86年6月14日台財稅第8619018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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