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會計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八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十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會計學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研究學術,充實會員會計學識,改進會計實務,砥礪品德,聯絡感情為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要任務如左:
一、關於協助政府推行工商法令暨商業會計制度事項。
二、關於聯絡國內外有關會計團體事項。
三、關於會計學識暨實務共同研討事項。
四、關於稅務會計疑難問題之發掘及謀求合理解決事項。
五、關於各國最新會計學識之引進介紹事項。
六、關於設計各業會計制度提供各業採用事項。
七、關於舉辦講習會舉專題演講及分業座談等協助會員進修事項。
八、關於設置資料室蒐集及整理有關法令提供會員參考事項。
九、關於接受政府專案交議事項。
十、關於接受會員委託研辦事項。
十一、關於編印會計人通訊及叢書,報導有關法令及實務研討事項。
十二、關於有益於會員身心及增進感情連絡之育樂活動事項。
十三、關於會員福利之促進事項。
十四、關於會員法益之保障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對外發表文字主張,非經常務理事會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同意,不得行之。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台北市,年滿十八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之各業有關會計工作人員,或對會計學術理論,或實務具有專長,或興趣或熱心提倡之人士,由會員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於本市有關機關登記立案,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法人及行號暨有關工商團體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得推派團體會員代表一人出席會員大會,其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三、贊助會員:不屬前二項之會計工作人員或工商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其權利義務除無表決權(包括選舉與被選舉權)外,除與個人會員相同。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講習,專題演講及座談活動。
四、委託本會研究有關會計實務問題。
五、建議本會研究調查有關會計制度之興革事項。
六、建議本會研究調查有關稅務會計之興革事項。
七、本會出版書刊之優待。
八、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育樂活動。
九、其他共同應享之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滿一年者,停止其應享之一切權利;未繳納常年會費滿兩年者,作自動放棄會籍論。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章程之行為,或妨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按其情節輕重提出警告、停權或除名之處分;惟除名處分應提請會員大會通過行之。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 條 本會設置理事廿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得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常務監事一人。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三人,及秘書、幹事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共視會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之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應報社會局備查。
第十三 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綜理會務。
第十四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五 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 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情形者,應予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退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經會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四、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十七 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由理事會通過設置之。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應報社會局備查。
第十八 條 本會得設置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任期三年,由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之同意,就贊同本會宗旨之企業界領袖中敦聘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九 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呈准主管機關舉行臨時大會。
第二十 條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由其人簽章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惟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常務理監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理、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候補。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會費:
甲、個人會員壹佰元。
乙、團體會員伍佰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
甲、個人會員壹仟元。
乙、團體會員共分壹萬貳仟元、捌仟元、肆仟元,三種。
三、會自由捐助。
四、補助費。
五、基金。
六、基金之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收支帳目於每年會計年度終結前一個月時,由理事會編製預決算由,經監事會查核後,提出會員大會審議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塵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等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