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企業會計協會章程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企業會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各種企業之財務、
會計單位發揮最有效之管理功能,進而為企業本身及整體經濟提出最多貢獻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為充實會員有關財務、會計、管理、行銷、生產、倉儲、人事、稅務等
各種知識法令,舉辦講習會、座談會、濆講會、辯論會等集會。
二、為使企業管理階層瞭解會計功能之重要,舉辦企業各管理階層財務報表分析,
領導統御能力,人事管理等各種簡短講習、演講、座談等集會。
三、為使會員進修師資充沛,延聘各大學教授、學者或有豐富經驗之企業家或
財稅經濟各界專家,為本會之企業管理階層及財務、會計或有關會員舉辦
前項中各項充實訓練集會。
四、出版有關前三項各有關之定期或不定刊物或書籍。
五、舉辦傑出或優良財務、會計人員、企業家或各管理階層人員之表揚。
六、為替工商企業培訓會計人才,提高會計專業服務水準,辦理會計人員
專業能力鑑定。
七、為會員對財務、稅務、會計管理上各項問題或實務提出回答、建議或協助。
八、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以促進會員間之連絡,如團體旅遊、同樂晚會、參觀、
登山、運動比賽等聯誼活動。
九、其它有關本會宗旨之任務。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各公私營企業各管理階層或財務、
會計人員或有關財務、會計或其他管理科學學術機構師生資格者,
或對財務會計、稅務及有關管理科學具有實務經驗及興趣之各界
人士,均可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立案之各企業單位、學術機構或其他團體
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
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A級團體會員代表三人,B級二人,C級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出贊助者,經理事會通過,
繳費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七 條:會員(以下所稱會員均含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
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事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
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 十 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正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正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編製預算、決算。
七、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
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至四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定,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本會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
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廿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務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能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
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及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團體會費:A級: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B級:常年會費新台幣捌仟元。
C級: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仟元。
以上三級各入會費均為新台幣伍佰元。
二、會員捐款。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誼會議通過)
,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報告、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務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